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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开门立法 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
 
  时间:2007-08-31   来源:太原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劳动合同法开门立法 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

编辑:赵颖

 

  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随后的一个月中,每个公民都可建言献策,并且所提意见有望写入法律。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这也是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面世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是去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其目的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和谐劳动关系。本网将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达网友意见。<<<

  <<<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  <<通知>>  <<说明>>

 

向全民征集意见的12部法律草案

  草案关键词:

  因病无法工作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需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用人单位只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此种情况应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并规定不得裁掉员工的具体情形:患职业病者,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

亮点解读: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除合同有新规

  草案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人才和骨干,一些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他们合理流动。草案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事实劳动关系=无限期合同

  《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作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企业恶意欠薪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中因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不强,恶意欠薪现象频发,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劳务派遣有了“备用金”

  为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劳动力派遣单位应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和分担形式;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以上内容外,草案还从集体合同等多个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司长李建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范畴的合同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派遣合同满一年须终止

  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款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未做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在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决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现状分析:五大问题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题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问题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问题三: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

  →问题四: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 

  →问题五: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 <<<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及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应当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重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促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应改变现行的“一裁二审”机制,应针对不同的争议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可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适用专门的程序,处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现有“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对劳动者不利,大多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

  “安全监察”三方管理

  “劳动安全监察”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管理机制。借鉴国外经验,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设置由工会任命的安全代表,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工作中主动参与的权利,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建立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各地已开展了这方面的探索。

  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中充分肯定,我国的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深化,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 

  <<<外电评:中国工人有了护身符>>>

  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无疑成为劳动者的“福音”,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 和“护身符”。

  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不仅使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企业用工权得以充分体现,而且有利于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将企业的劳动用工纳入合同和法制管理,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为紧迫。

  劳动合同制度急需补充和完善,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乃刻不容缓。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内容,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加以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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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为配合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将继续关注并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并实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达网友意见。让我们共同努力,制定好这部事关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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