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劳社医发[2006]76号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现将《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民工 医疗保险 通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7月13日印发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迎泽、杏花岭、小店、万柏林、尖草坪、晋源区在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参保;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在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的比率缴纳,其中为每人每月划出4元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农民工在参保缴费当期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农民工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除按本办法参保外,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根据自己的就业特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四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县(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