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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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劳动部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答记者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是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方针、原则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从我市的实际出发,把劳动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劳动就业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活动,突出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而制定出台的。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是《劳动法》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解决我市劳动就业压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等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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