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工作安排
一、目标任务
下岗失业人员培训5000人;
农民工培训30000人。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太原地区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
农民工是指“太原地区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裕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在城镇务工在我市办理《就业失业证》的农村劳动者。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培训程序
各定点机构自主招生,也可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生源培训。对新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填写《太原市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登记表》,填写《太原市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开班报告,报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批准开班。学员结业时填写《太原市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花名册》报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颁发《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并拨付补贴经费。拨付经费程序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并财社[2006]227号文件办。
四、职业技能鉴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原则补贴,补贴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综字[1997]77号文件执行。
五、培训专业的设置
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公示的专业,根据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求,和国家职业分类的标准设定。还要结合太原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设置。
六、培训教材
一是要选定劳动保障部的各专业的指定教材,二是要保证教材每人一份。
七、培训期限
并劳社培发[2007]68、69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是90天-180天,要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业以短期技能培训为主,培训内容要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和就业岗位要求。要使学员真正掌握一门技能,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就业率在90%以上。
八、培训教师选派
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教师选派,要选教学能力强的,一定是机构本专业岗位上的教师,教师必须是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者,达不到水平不能乱凑数。
九、建立学员档案
凡在培训机构培训过的学员,一定要建立学员学籍档案,要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日常管理培训制度,各县(市、区)劳动部门要督促、指导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台帐,作为政府日常考核的原始依据。对培训台帐,要经常查验,每月汇总上报。
十、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制定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要有专人负责,要主动积极向主管部门和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要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将纳入目标任务考核重要内容。
十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的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