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劳社办发[2006]86号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太原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劳动保障法律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打造诚信太原,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太原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诚信  评价  通知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7月17日印发
太原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全市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煤炭行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状况,评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从优到劣分为A、B、C三级。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对全市A级和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的B级、C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管辖的用人单位的B级、C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按年度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
  (一)招收、使用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情况;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五)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六)执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情况;
 (七)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 劳动保障诚信A级标准:
  1、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书面审查合格;
   2、严格执行招用人员规定,办理录用登记备案人数达100%;
  3、按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签订率和鉴证率达100%;
4、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月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工资;
  7、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达100%;
8、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
9、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或虽被投诉举报,经查实不构成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劳动保障诚信B级企业标准:
1、上溯三年中有两个年度劳劳动保障年书面审查合格;
2、严格执行招用人员规定,办理录用登记备案人数达90%以上;
3、按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签订率和鉴证率达90%以上;
4、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月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工资;
6、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7、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
8、建立了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9、企业连续二年无投诉举报,或虽被投诉举报,经查实不构成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三)劳动保障诚信C级企业标准:
1、未参加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或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招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人数在90%以下;
3、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4、劳动合同签订率和鉴证率在90%以下;
5、对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不到位,或有使用童工情况发生;
  6、未按月支付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或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未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在90%以下;
  9、对年内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
  10、年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造成3起以上投诉举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集体劳动争议等事件发生;
  11、未履行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必须是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培训阶段:每年第一季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劳动保障诚信程序、内容和具体要求,同时由用人单位自检自评,申领并据实填写《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表》。
2、申报阶段:每年第二季度由用人单位根据自检自评情况,确定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用人单位申请B级、C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报A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由用人单位申请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推荐,所管辖的劳动保障部门加注意见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配合,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书面核查和进行现场考察,按照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评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一) 劳动保障诚信A级用人单位,年内发生一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从受罚之日起降为B级;
(二) 劳动保障诚信A级或B级用人单位,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降为C级;
(三) 劳动保障诚信B级或C级用人单位,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的,次年分别评定升为A级或B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结果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实行分类管理。
  (一)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授予其“太原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牌匾。 3年内免于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在专项执法检查中以自查为主。同时,用人单位诚信资料进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作为各类评先创优活动首选对象。
  (二)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B级的用人单位,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C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不少于两次巡查。对连续两年评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目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其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加快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基础建设。市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评价工作的领导,成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领导小组”,在劳动保障日常行政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中,要了解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逐步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数据库,为公正客观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