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并劳社办发〔2006〕73号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
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更好推动全市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
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做出如下安排: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内容的社会保险,是维护其切身利益,保障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促进城镇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要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政发〔1998〕104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注册登记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及时提供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协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开展上门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并按照省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记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结息一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其它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按照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参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
    划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年龄段确定:45周岁以下的划拨比例2.8%, 46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
3.9%,划拨基数等同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5%1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退休时,按太原市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核定其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8元/人?月。其中,个体工商户承担5元,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承担3元。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按照2%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1%比例缴纳。
    (四)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按照太原市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以个体工商户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个人不再缴费.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享受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发放。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就医管理、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按照《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并政发〔2000〕78号)、《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并政发〔2000〕 7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失业后,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晋劳社失函〔2001〕1号)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和《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并政发〔2004〕30号)执行。
    (五)生育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要大力宣传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发动和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有效的实施办法,方便个体工商户投保参保.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