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08年度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确定
200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94元,凡参加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1076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5381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数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时以此为据。各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执行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