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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并落到实处,特制定精神文明领导组工作职责。
1、领导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实行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领导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担任。
2、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承担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的具体工作。主任由机关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机关党委、局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
3、领导组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总责,承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每季定期召开领导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和安排下一步的创建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创建工作在创建中逐步提高和完善。
4、办公室负责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具体计划、活动、考核、总结等日常工作,并牵头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组汇报。办公室负责中心组的学习工作,党组书记定期检查成员的学习笔记;各党支部负责党员的学习、教育、考核和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以及职工的政治学习;人事处负责全体职工的业务学习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并承担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劳动纪律工作;机关工会负责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计划生育、、职工文体活动等项工作;局办公室负责职工福利、卫生、安全、综合治理等项工作。
5、文明处室和文明职工的评比与奖金挂钩,具体考核,工作由机关党委和人事处共同负责,研究结果上报局党组审批。
6、创建工作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年进行系统总结,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7、领导组成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对创建工作进行认真的监督指导,领导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要求自觉履行职责。 |